原滏阳化工区域丛台区第四轧钢厂地块,位于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砖窑路与铁西大街交口西北侧,占地面积为11863.36m2。该地块1974年前为农田,1974年建设邯郸市第四轧钢厂,进行冷轧带钢和木器家具生产;1997年停产,之后闲置,2010年厂区内厂房外租作为仓库使用,存放二手家具、五金材料等。
该地块拟规划为居住用地和教育用地,暂无规划文件。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年)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和《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邯郸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邯政发〔2017〕5号)等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河北大美环境修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丛台区分局委托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地块调查共布设7个土壤采样点,采集土壤样品31份(包含3个平行样品),监测项目为pH、《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表1中的重金属、VOC(挥发性有机物)、SVOC(半挥发性有机物)、钴、钒、锌、石油烃(C10-C40)、水溶性氟化物、VOC(全项)、SVOC(全项)。共钻探3口地下水监测井,采集地下水样品4份(含1份平行样),监测项目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35项、镍、钴、钒、石油烃(C10-C40)、VOC(全项)、SVOC(全项)。
本项目地块土壤监测污染物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数值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监测污染物中浑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锰、硫酸盐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限值,浑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锰和硫酸盐均为地下水物理指标和一般化学性质指标,是地下水一般理化性质的综合表征,其数据主要受地下水区域性地质影响,无需进行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调查结果表明本地块土壤已经受到污染并存在潜在的人体健康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